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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安委组〔2008〕44号  2008年10月8日8:25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委组通20081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办公室、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委组办20089号)精神,现就我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奖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含公务员、 机关工勤人员,下同)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应予以嘉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第三年直接给予记三等功,但不重复进行当年的嘉奖。

二、上述嘉奖及记功奖励的审核审批权限、奖金发放标准按照闽委组通200812号文执行(见附件4)。奖励所需经费,从各单位的经费中支出。首次开展的对2007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予以嘉奖和对2005-2007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记三等功的奖励,由各单位在今年的预算经费中支出。

三、对2007年年度考核优秀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嘉奖,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发放奖金;对2005-2007年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各单位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于今年1020日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党群股、县人事局考核奖惩培训股审核审批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四、今后凡是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给予记三等功的,一般在翌年年初年度考核结束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审核审批、公示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同时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

五、奖励审批表统一采用《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和《机关工勤人员奖励审批表》,一律用16k纸张;奖励证书及奖章,待省里统一制作后另行发放。

 

附件: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2.机关工勤人员奖励审批表;

3.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奖励会审表;

4.公务员奖金标准。

 

                        

                      中共安溪县委组织部

                       

                     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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