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2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省直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设立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他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必须经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2.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
执法依据: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跨行政区域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二)行政处罚9项
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未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未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2.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2件):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2件):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人才中介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2件):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人才中介机构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押金等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2件):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押金等费用的,予以警告,责令退还,并处以违法收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7.用人单位招聘《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聘用的人员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应聘的;
(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六)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聘不得聘用的人员的,责令改正;故意招聘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擅自从事国家公务员培训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可,擅自从事国家公务员培训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该违法活动,退还所收的培训费用,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公务员参加其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不予确认。
9.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教学机构未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培训计划实施培训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执法依据: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教学机构未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培训计划实施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三)行政监督检查7项
1.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2.全县人才市场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的指导、管理、检查、监督。
3.全县公务员管理的监督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5.全县国家公务员培训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6.全县干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七条: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7.全县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争议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2项
1.公务员申诉案件的裁决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执法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三条[对象]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