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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公务员队伍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的通知

2006年4月25日9:45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决定,促进全省公务员队伍素质与能力建设,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的公共管理人才,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人事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29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公务员队伍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任务

    以提高公务员公共管理素质和加强能力建设为核心,通过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全面提升全省公务员的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加快建设一支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将全省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务员轮训一遍。

    二、培训对象

    全省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和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公务员。55周岁以上(1952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不作硬性要求。
    省级机关副厅级及其以上职务的人员,以及市、县(区)各级机关副处级及其以上职务的人员,主要安排党校、行政学院集中培训。
    鼓励其他人员参加公共管理核心课程的培训学习。
   
    三、培训内容与教材

    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包括公共经济、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分析、政治学、行政法学、行政伦理学和公务员制度等内容。根据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教材建设问题的意见,为了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实际需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组织编写《福建省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课程读本》,作为全省培训统一教材。读本由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定价40元左右,征订工作委托福建省继续教育中心承办。为保证征订发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此次采取先征订后发行的方式进行,各地各部门应于4月底前将所需教材数量报省继续教育中心,省直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报省继续教育中心,各地由设区市人事局汇总后上报省继续教育中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林妹珠,0591—87806520;刘昆,0591—87304786。

    四、培训方式

    培训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具体培训工作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省里将根据培训工作需要,为各地各部门举办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师资培训班。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或者利用网络等方式手段开展培训。
    省属垂直管理部门可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也可参加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

    五、培训考试

   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课程的培训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将采取网络考试的方式进行,定于2007年、2008年下半年各组织开展一次。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公务员培训证书》上进行登记(按24天计算),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验证盖章,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一次考试未合格的人员,可参加统一补考。
    凡是已取得国家认可的MPA学位或者在读MPA的公务员,和参加党校、行政学院集中培训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一考试。

    六、组织领导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将其作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有效措施,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促进广大公务员提高对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带头学深学好公共管理核心课程,以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公务员的学习。
    (二)要根据不同层次、系统和部门公务员队伍的特点,不断充实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培训质量评估,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人事厅考核奖惩培训处联系。
联系电话:0591—87833920、87833947

    附件:国人部发〔2005〕29号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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